ཀྲུང་ཧྭ་མི་རིགས་གོང་བུར་གཅིག་གྱུར་གྱི་འདུ་ཤེས་བརྟན་པོར་འཛུགས་དགོས།
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
共同团结奋斗、共同繁荣发展
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

具体修改条款如下:
1.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,第十四项修改为:“(十四)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,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,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”。
2.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,第一款第十二项改为第十三项,修改为:“(十三)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,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,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”。
第二款修改为:“少数民族聚居的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,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。”
3.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三条,第八项改为第九项,修改为:“(九)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,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,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,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,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,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、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”。
4.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七十六条,第五项修改为:“(五)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,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,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,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”。

来源:新华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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